(内市公积金管发〔2025〕1号)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23日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省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展开剩余87%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记载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承担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咨询、投诉等事宜,维护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协助开展违规提取调查取证和资金追回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六条 【提取情形】缴存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一次性付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三)贷款购买自住住房首付;
(四)工作地无住房需租房自住;
(五)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
(六)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或近12个月累计医疗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达到本市医疗保障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
(七)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八)被纳入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九)退休;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一)出境定居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满6个月未再就业;
(十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十三)国家、省、市规定和管委会明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提取周期】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一个提取周期内只能就其中一项情形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周期原则上以12个月为一个周期,租住住房提取周期可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周期可按月、按年。再次提取需间隔至少一个提取周期,提取周期以最近一次提取情形的周期为准。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五)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个提取周期内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提取。
第八条 【委托提取】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由公积金中心定时自动将可提取额划转至缴存人银行账户。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可在首月还款后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或在还款满12个月后签订委托按年提取协议。偿还本市住房商业贷款本息提取符合条件的,可在还款满12个月后签订委托按年提取协议。
第九条 【销户提取】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九)(十)(十一)(十二)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且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条件
第十条 【一次性付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应自网签备案登记之月起12个月内或自不动产权登记之月起12个月内,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偿还房贷预提】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未满12个月,可申请预提首月还款起近12个月计划还款本息。预提时间满12个月后,又可申请该套住房偿还贷款本息提取。
第十二条 【购房“首付+还贷”提取】在购房贷款发放后,可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月起12个月内申请购房首付提取(“商转公”除外)。首付提取时间满12个月后,又可申请该套住房偿还贷款本息提取。
第十三条 【直付购房款提取】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
第十四条 【撤销网签备案】缴存人凭网签备案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在申请撤销网签备案前,须将所提取的资金全额退还公积金中心。
第十五条 【租住住房提取】缴存人及配偶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第十六条 【增设(更新改造)电梯提取】应自电梯使用登记证发证之月起12个月内办理。
第十七条 【重大疾病、重大灾难事故提取】应在医疗费用结算之月起12个月内或遭遇灾难事故之月起12个月内办理。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十八条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八)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一个提取周期内实际发生额,以百元为单位的整数计提。累计提取额不超过该套住房实际贷款本息总金额。
第十九条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规定的提取额度,以百元为单位的整数计提。
第二十条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五)(六)(七)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一个提取周期内实际发生额,以百元为单位的整数计提。
第二十一条缴存人及配偶共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不按份额提取,若解除婚姻关系,按有效文书或协议确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方。与父母、子女、非家庭成员以共有产权形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按各自所占份额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第二十二条同一套住房曾办理过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近12个月内再次交易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一次性付款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或相关部门指导价格导致提取额有争议且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公积金中心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按评估后的价格确定提取额。
第五章 监督及附则
第二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应按《条例》规定,接受监督。
(一)公积金中心执行管委会的提取管理决策,依法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管委会、市财政、市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二)年度终结,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和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提取情况。
第二十四条提取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及承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管委会对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行为的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相关名词解释:
“自住住房”是指满足缴存人自住性且缴存人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一次性付款购买”是指缴存人通过非住房按揭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
“建造”是指城乡居民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造住房。
“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
“大修”是指需要牵动和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配套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若与国家、省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相关要求不一致的,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内市公积金管发〔2009〕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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